Monday, August 24, 2009

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之比較

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之比較

前言:
  「莫拉克」颱風侵台,所挾帶的超大雨量造成台灣近50年來最嚴重的「八八水災」,全台各地災情嚴重,尤以本縣為甚,此時此刻總統是否依憲法所賦予職權發布緊急命令,各方有不同的意見,成為討論話題。依照憲法規定,緊急命令是國家在面臨重大危難時,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布的命令,其主要的目的是讓應急作為可以立即推動,不受相關法令限制。而依現有災害防救法是否足以應付此一災害救助、災民安置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工作?而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是否已併入緊急命令之相關措施,得以迅速確實執行各項災後重建工作?茲簡述如下:
一、緊急命令之法源:
    依憲法第43條規定:「國家遇有天然災害,癘疫,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,須為急速處分時,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,依緊急命令法,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」,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:「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,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,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。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,如立法院不同意時,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。」是為緊急命令之法源依據。

二、總統於88925日發布之九二一震災緊急命令(以下簡稱緊急命令),其主要內容為:

(一)由中央政府移緩濟急籌措重建經費:

依緊急命令第1點第1項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,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,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,調節收支移緩救急,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,由行政院依救災、重建計畫統籌支用,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,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。」

(二)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,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:

依緊急命令第3點第1項規定:「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,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,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,不受國有財產法第40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。」
(三)簡化民眾安置或重建工作之行政程序,不受各該相關法令之限制
依緊急命令第4點規定:「政府為安置受災戶,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,得簡化行政程序,不受都市計畫法、區域計畫法、環境影響評估法、水土保持法、建築法、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。」第5點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執行災區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搶修及重建工作,凡經過都市計畫區、山坡地、森林、河川及國家公園等範圍,得簡化行政程序,不受各該相關法令及環保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。
(四)物資徵用及醫療人員進用,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:
依緊急命令第7點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、安置及重建工作,得徵用水權,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、空屋、救災器具及車、船、航空器,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。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,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。」
(五)中央政府得調派國軍執行任務:
依緊急命令第8點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、安置、重建工作,得調派國軍執行。」
(六)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,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:
依緊急命令第9點規定:「政府為救災、防疫、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,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,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。」
(七)加重刑事處罰:

依緊急命令第11點規定:「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、囤積居奇、哄抬物價之行為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以詐欺、侵占、竊盜、恐嚇、搶奪、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,取得賑災款項、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,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

三、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之異同:
(一)籌措重建經費規定不同:
依緊急命令第1點規定,對重建經費的籌措,強調由中央負責,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之1規定: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,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。
(二)貸款利息規定不同:
緊急命令第2點規定,要求中央銀行提撥資金,讓災民申請「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、無息緊急融資」。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第1項規定,只有辦理「低利貸款」,並無「無息緊急融資」之規定。
(三)徵用物資及進用醫療人員不受相關法令限制之規定不同:
依緊急命令第7點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、安置及重建工作,得徵用水權,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、空屋、救災器具及車、船、航空器,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。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,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。」依災害防救法第315款規定,徵用物資時,並無「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」規定,同時亦無「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,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」之相關規定。
(四)調派國軍之規定不同:
緊急命令第8點規定:「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、安置、重建工作,得調派國軍執行。」災害防救法第34條規定:「直轄市、縣 ()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,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,得申請國軍支援,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。」亦即非命令性的「調派」,而必須「申請」支援,並由內政部擬定申請辦法。
(五)強制撤離時機之規定不同:
依緊急命令第9點規定:「政府為救災、防疫、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,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,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。」但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只有防災時有強制撤離的規定。
(六)受災戶役男服役規定不同:
緊急命令第10點規定:「受災戶之役男,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。」惟於災害防救法中並無相關規定。
(七)簡化行政程序,不受各該相關法令限制之規定相同
緊急命令第4點、第5點規定之簡化民眾安置或重建工作之行政程序,不受各該相關法令限制之規定,已納入災害防救法第37條之2及第37條之1相關規定中。
(八)加重刑事處罰之規定相同:
緊急命令第11點加重刑事處罰之精神,已納入災害防救法第41條規定中。
結論:
緊急命令是以中央政府(總統)為主管機關,又有其急迫性和時效性,於國家社會遭遇重大變故時,所為之必要處置;相對的,災害防救法則以行政院主管,地方政府配合,屬於一般性和長久性之措施,所以有些緊急命令內容不宜納入災害防救法中,以免影響人權。因此災害防救法並無「緊急命令」的精神和意義,無法因應特殊急迫狀況,值此台灣遭逢重大災害,日後重建之路也將是漫長且充滿荊棘,現行災害防救法缺乏「法外變通」緊急處理方法的規定,是否能有效處理本次災害及其後續之重建工作,將留待時間驗證。

不認錯的道歉攏是假~台灣東社社長余文儀醫師

不認錯的道歉攏是假 台灣東社

  八八巨災,來臨前馬英九低估了莫拉克的潛在威力危險性,縱有氣象預報不太準,但馬劉團對隊壓根兒錯估形勢,還出席婚禮,大談兩岸雙贏經,「有這麼嚴重嗎」,「父親節大飯店吃個飯很過份嗎,父親節耶,拜託」,國民黨大小忙著中常委選舉拉票宴客,……根本也沒想到該強力撤離人民避災,以為他們有能力應付災變。遇到善意提援助時,馬上現出一付看中共主子臉色,不敢得罪終極統一的心態,示意外交體系全面「婉謝外援」只「歡迎中國人道援助」,八月十日以後發覺事態嚴重,又圓謊推託說不知情,用一個外交部次長扛責;指揮亂無章法,行動慢又亂,竟開始推諉卸責,「地方負責,中央協助」,災情完全無法掌握時乾脆推給媒體報導災情;又暗諷地方首長撤離災民不力,自己還有空理「自然黑」的秀髮,大官視查災區帶的是國民黨候選人,「媒體沒水準」「都是媒體亂傳,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吃早餐」,法務部長不去防弊抓弊卻在發便當,勞委會不設法協助勞工應付災變也帶候選人發便當,國防部長讓辛苦阿兵哥放下救災,立正站好四十分鐘,救災不力卻說「我是台灣人」,無能又不當,聞聲救苦,變成聞聲訴苦,何謂「苦民所苦」,災民蒼生何辜?好像死的、受災的都是南部「台灣人仔」活該!

國際媒體(CNN,讀買新聞,紐約時報等)實在看不過去,大幅報導台灣政府救災緩慢無能致災情慘重,引起國際重視紛紛要伸出援手,迫於民意壓力,這才願接受外援,接著還是一付「千錯萬錯都是別人及屬下錯」,余文第二第三不斷出現成為代罪羔羊。被問起自己要如何負責,答案竟是「懲處相關官員」,災害為何如此大,則怪罪雨量太多,天候不佳,無法救災,以及居民不肯撤離。應變機制如何救災,軍方資源眾多,不強力動員,手中有何工具不知運用,不知啟動緊急命令國安機制,全力救災應變,卻只會辯解卸責,政府無能,形同腦殘、心臟麻痺,暴露無遺!台灣人民為選錯領導人及政黨付出慘痛的代價!

CNN為「This man」「這個人」做民調,顯示民意認為「This man」應辭職下台的比率高達82%。「這個人」知道事態嚴重,又弄大型記者會企圖說明,整個記者會只見表面道歉、鞠躬,巧詞辯解消遣英勇救難英雄之外,仍然沒有認錯誠意,而要大家同受教訓,要教育訓練人民……,自己錯在那裏(傲慢、無能、專斷、心目中只有中國為大、裝傻、裝無辜、做秀心態依然固我),今日下鄉表演鞠躬道歉秀,7秒延長為十秒,真是無知,以為如此可平息民怨,無能又無恥,如此的人就職一年三個月已經把台灣國家變沒有了(中華民國或台灣消失不見),執政能力完全不足,經歷此次八八巨災,簡直把台灣的家也毀了,如此不稱職的「這個人」還要逼人民接受他要臣服中國簽定的ECFA,全國鄉親們,你們放心嗎?國民黨家財千億,又完全執政,卻把台灣治理成家園殘破,哀鴻遍野,難道不該捐出百億以供賑災重建嗎?

不真誠認錯檢討的道歉,不要也罷!

余文儀 醫師

台東市光明路123 089-337447

E-mailent.weniyu@msa.hinet.net

八八巨災全民省思 ~台灣東社社長余文儀醫師

八八巨災全民省思 台灣東社

  去年前年曾走茂林、藤枝國家森林公園旅遊及造訪錫安山(Mt. Zion)園地,對高雄縣山區豐富勝景留下極深刻印象,覺得自然環境與東部均得天獨厚,不相上下,但在山區繞行良久(加上迷路)GPS上路線以因水患消失而需改道繞行,發覺山區道路橋樑極為脆弱,過度開發墾植相當嚴重,如遇風災大雨一定有難,果不其然,一場陣雨路及橋樑機乎要淹,我們的車子幸運脫離,其山區築路築橋方式基礎與東部相似,距歐美方式標準差距極大,是台灣普遍存在的危象,那瑪夏、小林村、桃源鄉村落開發過度,人口又聚集多,實在不安全。

天災難躲,但長期人禍助長天災嚴重度,路毀橋斷,山林剝離,土石傾瀉而下,家毀人亡,美麗長青家園不成人型,許多地區成為人間鍊獄,災害其大無比,應此,全民必需承受苦果。九二一後山嶺土石不穩,每次颱風,洪災必生,經濟民生產業損失慘重,難道大家還不清楚問題徵結何在?全民要省思覺醒,我們認為:

(一)政府應全面積極遏止國土過度開發,特別是山區:嚴查嚴懲不當開挖,恢復正常造林植披,且要痛下決心,投下人力資源,行動迅速,視同作戰。

(二)檢調全面清查「山老鼠」及山坡地、山區屯墾的合法性合理性:相關主管單位(國產局、林務局、水利署)應主動出擊打擊不法,清理內部害群害民之馬。每次洪災,河床海岸大量漂流木,尤其是本次巨災,漂流原木淹蓋全部東南海岸線,太多證據顯示流失貴重木材均有事先被鋸砍跡象,山老鼠猖獗,山區居民受雇背後黑勢力,並賴以為生,大肆不當砍伐山林原木,破壞國土、生態,間接傷害人民生命財產,司法及事業主管單位應立即啟動調查偵辦,遏止惡性重大的罪行。

(三)全面深入整治河川水利:委請水利、工程、生態專家全面勘查,做成正確久遠的專業判斷,清理河床,整頓加強保固橋樑、坡堤。

(四)重新檢討國土規劃,城鄉均衡,永續經營:矯正不當過分集中人口分佈,大量剝奪大自然的失衡現象。

(五)啟動教育全民永續家園、尊重自然環境生態的正確觀念:拋棄急功近利,只知經濟作物,砍伐山林,種因造業的傷害自然生態,人不能勝天,而是要尊重自然,與自然共有共榮,視為全民運動,保家衛土。

余文儀 醫師 2009-8-20

台東市光明路123 089-337447

E-mailent.weniyu@msa.hinet.net

謙卑面對大自然山林~東社社長 余文儀 醫師

謙卑面對大自然山林

        回覆農委會陳財輝博士    2009-8-24

  昨日赴金峰嘉蘭災區探視,順便問村長尚缺什麼物資,所見比三年前賀伯颱風災情更慘,河岸、橋樑、山路切斷剝離,家屋倒塌、沖失、河床墊高擴大、漂流木處處堆積、河岸附近多見經濟作物(如九重閣、香椿、檳榔、生薑……)而不見森林……真令人嘆息不捨。

  巧遇馬英九先生率團隊前來此重災區,「一鞠躬,來晚了,道歉」過後,聽災民心聲建言,然後請幕僚答覆,「盡全力配合解決」,聆聽災民心聲及官員對答,幾乎全部集中在救災、救急、重建,多在要錢、要物資、要免稅、免付貨款、組合屋、中繼屋,道路橋樑重建、家園重建、財團認養……,似乎未聽到檢討天災生成原因,為何如此嚴重,而且再三發生,大家應如何審慎因應知所改進。也不禁讓我感嘆「天災難躲,長期的人禍助長天災嚴重苦果」,受災如此嚴重,山林剝離,土石流排山倒海、河川改道家園慘破,屋埋人亡,人定不能勝天,但已向大自然要太多,冒犯太多,大自然反撲,人民尚不知究因,警醒謙卑,恐怕痛苦的路還很長呢。

  東部山林海岸壯麗長青,天然資源豐富,污染相對輕微,但多年來觀察,山區林木過度墾伐,違法墾殖,急功近利,相對普遍,某些山嶺,放眼遙望有些已是「臭頭爛耳」!請君往金針山區即一目瞭然,多年來農政單位補助許多農場,夠力的爭取多,櫻花、金針花、桃李花木、竹林爭奇鬥豔,但山路不斷擴大,而且居民還要擴延至知本溫泉後山,急要觀光利益,而山區諸多爛墾,有些山坡殘破不堪,環保、林務單位扮何角色?環評、保護林木何在?整個國土規劃政策多頭馬車,相互推託,政策顯然空汎不當!

  「山老鼠」名詞存在多年,此次超大量漂流木,南北海岸近百公里,引起我們合理懷疑,我們用意在希望檢調及相關主管單位重視調查,媒體登載有所失真,謹表示歉意。但林務、農政、水利、環保四大單位,在政策面不夠完美卻仍有許多項法律規範之下,平日似不勇於任事,對台灣山河水淺急流,颱風洪災頻繁之下,都抱著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」的駝鳥心態,居民也懵懵懂懂,急功近利,缺乏環境保護認知之下,而官員常以「人員不足無法詳查」搪塞……。人民、政府都不真正疼惜山林,卻都善於「推諉塞責」,振振有詞,還不都是廣意的「山林老鼠」嗎?

  唉!天佑台灣

余文儀 醫師

台東市光明路123 089-3374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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